法律顾问专栏文章——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调整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1-13    阅读次数: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以自然人取代了公民的表述,对法人进行了新分类,并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本文将简要介绍民事主体的分类调整及其对银行金融业务可能的潜在影响。

        首先,就自然人而言,年龄满18周岁且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调整之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不再有精神病人的概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包括因严重疾病、身体残疾、年岁过高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下以及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其次,《民法典》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取代过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法人型联营的分类。营利法人即市场中最为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也包括其他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和其他非营利法人,然而,并非所有的非营利法人均需进行登记,如根据法律法规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等无需强制进行登记也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即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三,《民法典》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其经依法登记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出资人或设立人在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如没有登记为法人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银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并根据《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分类的调整完善对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管理。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审慎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与其本人生活关联程度,以及客户是否理解其交易行为和相应的风险,对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明示的同意、追认,并根据交易金额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银行应核查客户的资质证照或登记证书或相关政府部门批文,确认客户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此外,应审核客户进行的交易行为是否得到内部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授权或许可(如需),办理相关交易事宜之代理人身份、印鉴是否真实有效,以及采取适当管理措施对客户非常规、可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医院等机构可以提供担保,而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也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提供担保,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学校、医院等机构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对于银行担保交易至关重要;而且根据该司法解释,法人组织在提供担保或者债务加入等事项时,也尤其需要注意相关决议和授权事项的安排,而对于上市公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要求担保事项的披露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必要文件,对银行金融交易业务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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