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专栏文章--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对银行债权追偿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6-03    阅读次数:1846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效的送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送达是否顺利将直接影响整个诉讼流程的时间。

        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其中邮寄送达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送达方式。虽然这种送达方式相对高效且经济,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如寄件方获悉并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不准确,收件人故意逃避或拒绝签收而导致文书被当地邮政机构退回。这将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申请法院使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替代方式,使得送达环节的完成被拖延,因此造成了诉讼资源的大量浪费。

        为解决“送达难”这个问题,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司法纠纷解决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自2020年开始,上海、北京、广州、成都等各地人民法院已经逐步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合作并创新性地出台各项举措,包括共享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填报的联系信息、建立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等。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填报、确认并公示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1. 企业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大众公示。

        2. 企业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认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3. 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上海市各类企业在市区市监局办理登记手续(包括设立、变更、备案、提交年报等)时已会被要求填报并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从法律效果上来看,一旦企业作为被告涉诉,法院可以直接向其填报确认的地址或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在其未在线填报的情况下)送达法律文书,即使邮政机构投递未能成功,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即视为送达日期。一方面从程序法意义上,送达已经完成。另一方面,这也将使得诉讼程序上的时限起算和到期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如原告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已由受理的法院通过前述方式送达被告的,被告人将无法因其实际未收到该等文书而提出有效抗辩,即可能错过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甚至开庭日期,其诉讼权利将受到实质性影响。

        有鉴于上述举措,我们理解当事人诉前约定送达地址从法理基础和社会实践层面都开始被广泛采纳。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机制也将为“银行送达难”提供了一个解决路径。在经济实务中,特别是银行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极可能遇到借款人恶意逃避送达、拒绝签收银行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司法文书的现象。在此之前,银行往往需要承担费用以申请公证来保全相关债权文书的送达,也不得不因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案件审理期限延长。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考目前推行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做法,使得借款人在事前直接向银行披露并确认其送达地址,并声明接受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此,即使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银行也不会因为债务人声称未收到相应通知而丧失自身诉讼权利或使得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并且将有效减少银行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阶段所涉及的债务催收、参与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债权流程中所负担的程序性成本。

        一个以往通过公告方式耗费一年甚至两年才能完成全部送达程序的案件可能直接因为该等“视为送达”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审结,且承办法官也不会顾虑是否因开庭传票未送达当事人而难以作出“缺席判决”。该等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落地和实施,将避免因信息渠道不畅或诚信风险使得诉讼信息不能有效送达而给另一方造成阻碍,并保障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被及时有效的行使,最终使得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诚信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崔冰(合伙人),联系方式:cuib@junhe.com  

王华(律师),联系方式:wangh@junhe.com 

 

 

 

特别备注:本文仅为分享信息之目的提供。本文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